社團法人台北市社區褓母發展協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90年1月7日訂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更正
第一條
本會訂定名稱為「台北市社區褓母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結合社區褓母,以建立現代化與專業化家庭扥育,樹立專業褓母榜樣,共建多元化服務的福利措施,並充分宣導、執行政府福利衛生教育政策,以增進社區嬰幼兒及青少年身、心、智健全之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立於台北市。
第六條
本會任務如左:
(一)社區褓母法律諮詢。
(二)推廣社區親子教育活動。
(三)提供社區嬰幼兒健康及教育福利之諮詢。
(四)提昇社區保母專業品質、建立保母證照制度。
(五)舉辦社區褓母聯誼活動與各相關專題講座。
(六)出版會刊及相關刊物。
(七)提供會員最新國內外教保資訊服務,並增進會員情感與意見交流。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凡籍設台北市,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良好品德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繳納會費經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始為個人會員。
(二)贊助會員:對本會提供人力、物力有所幫助者並得經理事會通過者,始為贊助會員。其任期與理、監事同。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定,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述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費。
第十二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位會員具一權。以上權力限於正式之會員,贊助會員不具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凡滿一年未繳會費經理事會通過予以停權,連續兩次未繳會費者視同退會。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行使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得依法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會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份。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
第十七條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之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常務理事推選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無給職。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因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五)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備。總幹事之解任應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觀機關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議事團體之解散。
(六)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議決。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會、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常年會費:每年會員應繳新台幣壹仟元整,依會務需要,得經提報會員大會調整常年會費金額。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助費。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孽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兩個月,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通過,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十 條
(一)本章程經本會九十年元月七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九十年二月十五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一字第九○二○九七二五○○號函同意核備在案。
(二)本章程經本會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九日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更正第十九條條文。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廿八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團字第一一一三○一七四三八號函同意核備在案。